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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第4期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发布时间:2019-05-27]  阅读次数:721次

来源:分析测试百科网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3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号)、《关于2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2号)和《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4号)涉及上海市6家食品经营企业和3家食品生产企业的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乐都路94号菜花泾市场内(经营者:包国勤)销售的梭子蟹

  (一)食品名称:梭子蟹;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18-10-16;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个体工商户(包国勤)销售上述梭子蟹的情况为:购入3公斤,销售3公斤,无库存。

  (三)个体工商户(包国勤)销售上述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个体工商户(包国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上海市徐汇区双峰路300号(双峰市场内HA6号摊位)(经营者:池定福)销售的梭子蟹

  (一)食品名称:梭子蟹;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18-10-12;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个体工商户(池定福)销售上述梭子蟹的情况为:购入5公斤,销售5公斤,无库存。

  (三)经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现场检查,当事人池定福已不在上海市徐汇区双峰路300号(双峰市场)进行食品经营活动,故未予以立案处罚。

  三、上海市嘉定区嘉定工业区裕民路488号裕民集贸市场1层177号摊位(经营者:万宗萍)销售的梭子蟹

  (一)食品名称:梭子蟹;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18-10-11;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个体工商户(万宗萍)销售上述梭子蟹的情况为:购入10公斤,销售10公斤,无库存。

  (三)个体工商户(万宗萍)销售上述不合格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责令个体工商户(万宗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免于处罚。

  四、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乐都路94号菜花泾市场内(经营者:包国勤)销售的沼虾

  (一)食品名称:沼虾;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18-10-16;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二)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个体工商户(包国勤)销售上述沼虾的情况为:购入5公斤,销售5公斤,无库存。

  (三)个体工商户(包国勤)销售上述不合格沼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个体工商户(包国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罚款25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五、上海市青浦区张君臣水产经营部销售的沼虾

  (一)食品名称:沼虾;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18-10-16;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呋喃西林代谢物。

  (二)经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市青浦区张君臣水产经营部销售上述沼虾的情况为:购入3公斤,销售3公斤,无库存。

  (三)经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市青浦区张君臣水产经营部已停业,营业执照已注销,故未予以立案处罚。

  六、上海市青浦区青浦镇城东农贸市场(经营者:张兵)销售的豇豆

  (一)食品名称:豇豆;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18-10-16;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项目:克百威。

  (二)经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个体工商户(张兵)销售上述豇豆的情况为:购入10斤,销售3.5斤,其余产品自行销毁,无库存。

  (三)个体工商户(张兵)销售上述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5元。

  七、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新里城店销售的标称上海欣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肴蹄

  (一)食品名称:肴蹄;商标:新元;规格型号: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18-10-07;标称生产企业:上海欣元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新里城店销售上述肴蹄的情况为:购入10公斤,销售7.95公斤,库存2.05公斤,封存2.05公斤。

  (三)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新里城店销售上述不合格肴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新里城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没收不合格肴蹄2.05kg,没收违法所得110.74元。

  八、上海富麒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笋丝青豆(烘炒类)

  (一)食品名称:笋丝青豆(烘炒类);商标:图形商标;规格型号:300g/袋;生产日期:2018-10-31;标称生产企业:上海富麒华实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霉菌。

  (二)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富麒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上述笋丝青豆(烘炒类)的情况为:生产140袋,销售140袋,无库存。

  (三)上海富麒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上述不合格笋丝青豆(烘炒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从轻处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4.95元。

  九、上海早早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早早麦即食燕麦片(经典原味)

  (一)食品名称:早早麦即食燕麦片(经典原味);商标:/;规格型号:700g/袋;生产日期:2018-09-18;标称生产企业:上海早早麦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霉菌。

  (二)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早早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述早早麦即食燕麦片(经典原味)的情况为:生产600袋,销售600袋,召回70袋。

  (三)经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管局调查,上海早早麦食品有限公司能提供上述批次产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霉菌检测结果合格,对同批次留样产品进行检测,霉菌项目检验结果合格,故未对该企业予以立案处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24日

  日期:2019-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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