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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绿色建筑管理规定: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发布时间:2018-05-08]  阅读次数:429次

来源:分析测试百科网

  从5月1日起,由天津市政府出台的《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开始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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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规定》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和运营中的污染防治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采取降低能耗、水耗,减少废弃物排放,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等措施。在运营中,应当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实施达标排放,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管理规定》中明确,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等级。《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促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有关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均适用此《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要求全市新建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保障性住房,示范小城镇,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应当鼓励政府投资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既有建筑改造和工业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管理规定》同时提出,市级和区级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应当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奖励等。

  此外,《管理规定》明确对下列4种情况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即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单位未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专篇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的;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未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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