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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机构也可开展环保监测
发布时间:2016-08-18]  阅读次数:449次

来源:分析测试百科网

  我市积极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市环保局日前公布了《中山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并对外征求公众意见。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内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范围、申报条件、日常职责等。根据《办法》,部分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等非重点环境监测服务将逐步走向市场,不再全盘由政府部门包揽。

   非重点环境监测事项可向社会放开

   《办法》明确表示,除执法监测、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国控点位环境质量监测、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等重点监测工作外,其他的环境监测事项可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开展相关工作。企业自行监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由企业承担费用和自主开展的环境监测事项,企业可依照相关规定依托自有的监测能力开展自行监测,或直接向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监测机构购买监测服务。

   《办法》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中山市内开展该类监测业务前,需提交相关材料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进行登记,登记结果将纳入中山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确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直接录入我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对于采用政府财政资金开展的各类监测事项,可由市环保局通过项目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监测服务机构。

   市环保部门介绍,在环境监测领域,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近年来,随着排污门槛的逐步提高,环境监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政府监测机构显得有些分身乏术。环境监测社会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逾越6条“红线”

   值得注意的是,为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管理,《办法》为其划定了6条“红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有下列六种情况之一,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在相关媒体上予以曝光,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限制在中山市承接政府购买环境监测类的监测服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种情况

   超资质、超范围开展监测活动的;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查实有严重或重大监测质量事故,影响较大的;

   将已承接的监测业务私自转包,或未遵守保密规定,泄漏涉及国家利益或委托方利益信息的;

   重大事项变更未及时上报中山市环境保护局的;

   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和公正性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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