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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电镀废水 十堰首例污染环境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6-08-11]  阅读次数:449次

来源:分析测试百科网

  今年这个夏天,对于湖北省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的古某来说,想必不会好过。因间接故意违法排污构成污染环境罪,她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从去年5月环保部门发现这家企业排污,到今年2月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再到前不久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案件前前后后历时一年多。

  环保

  企业违法排污被抓现行

  “不少企业心存侥幸,往往趁节假日、夜间或下雨天偷排污染物,这些时候我们要格外提高警惕!”这是十堰市环保局监察执法人员经常挂在嘴边的话。

  2015年5月1日,市民们正沉浸在浓浓的节日气氛中。十堰市环境执法人员却兵分多路,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对涉水、涉重金属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当日上午10时许,十堰市环保局张湾分局的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来到十堰驰迈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迈工贸”)检查。据了解,这家企业成立于2011年3月,以加工汽车零部件为主要经营范围。

  执法人员看到,尽管这家企业正在生产,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并未运行。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发现,与闲置污水处理站一墙之隔的围墙外,一根来源不明的排水管道向外延伸出去。执法人员一路追溯至管道尽头发现,电镀原液正从中汩汩流出。发现端倪后,执法人员立即折返,撬开墙脚边的管道,里面果然流淌着浅绿色的废水。

  监测人员当即对管道内废水进行采样,同时,执法人员马上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并采集了图片和视频资料,责令驰迈工贸停止生产。

  根据十堰市环境监测站的检测结果,驰迈工贸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生产废水且严重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因此,十堰市环保局对其做出了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后,驰迈工贸并未履行,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对此,十堰市环保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正在执行中。

  公安

  依法侦察锁定六大类证据

  由于驰迈工贸排放的生产废水涉嫌重金属超标,十堰市环保局张湾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十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依法立案后,迅速安排侦察员深入现场,调查取证,进一步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在环保部门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联合办案过程中,我们共收集到了六大类证据。”办案民警向记者介绍说,“鉴于公安刑事侦查与环境行政执法在证据规格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我们又进一步对证据予以细致的收集整理。”

  记者了解到,本案六大类证据主要为书证、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环境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视频等。

  仅书证一项,就包含有十堰市环保局提供的各类书、表、报告、记录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环境违法行为罚款催缴通知书,十堰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关于废水中pH值、六价铬、总铬、锌的原始分析记录表、废水检测原始记录、样品交接单,还有湖北省十堰市计量测试所的鉴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的认定报告等十多项内容。

  检察

  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者提起公诉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接收本案后,以2015年1号起诉书,对被告驰迈工贸及被告人古某向张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张湾区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介绍说,2015年5月1日上午,被告驰迈工贸负责生产经营活动的被告人古某,安排工人潘某等在未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进行电镀生产,造成电镀废水非法外排,被十堰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记者在张湾区检察院的指控中看到,由环境监测人员现场采样,十堰市环境监测站分析检测,后经湖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查认定的监测报告显示,驰迈工贸所排电镀废水中,重金属总铬浓度值为88.8mg/L,六价铬浓度值为80.4mg/L,锌浓度值为11.7mg/L,均严重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数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驰迈工贸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古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污染环境罪。

  法院

  间接故意者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记者进一步了解到,张湾区人民法院曾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因部分事实不清,有关部门又进行了补充侦查。

  被告人古某在庭审中辩解说,事发前一天,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通用铸锻厂给自己经营的企业一批货,要求加工,而且申明5月4日就要处理完毕。“公司法人代表是我丈夫,事发当天回老家了,因此他并不知情。当时厂房正准备搬到西城电镀工业园,我就让潘某组织工人在旧厂房生产,我和负责开污水处理设备的赵某在西城电镀工业园调试设备,因工人不会运行污水处理设备而造成污水外排。”古某说。

  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驰迈工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古某是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生产的主管人员,亦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古某明知唯一负责操作污水处理设备的人员不在场,此时从事电镀作业产生的废水会未经处理就流向犟河,并造成环境污染。但她仍安排工人从事电镀生产,其行为主观上属间接故意。对此,张湾区人民法院对古某关于自己是过失犯罪的辩解不予采纳。

  鉴于古某归案后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张湾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驰迈工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判决被告人古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人古某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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