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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守仪院士“有孔虫雕塑”维权案二审再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2-10-24]  阅读次数:996次

作者:张旭东 徐冰 来源:新华网

郑守仪院士“有孔虫雕塑”维权案二审再获支持
 

 
记者近日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郑守仪诉刘俊谦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郑守仪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一直从事有孔虫研究。2008年6月,郑守仪院士发现烟台市滨海中路的11个雕塑中有10个“有孔虫”雕塑,与青岛科技大学教师刘俊谦之前从她那儿借走的20余个有孔虫模型中的10个极为相似。
 
同时,这些雕塑几乎都对模型局部进行了变形处理和嫁接,歪曲了有孔虫的天然形态。特别是大部分有孔虫雕塑的所谓“学名”是张冠李戴的错误引用。经调查得知,10座有孔虫雕塑系刘俊谦与莱州市万利达石业公司合作制造,由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购买放置于烟台市滨海中路。
 
郑守仪遂将刘俊谦、莱州市万利达石业公司及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有孔虫模型系原告郑守仪独立创作完成,是郑守仪智力劳动成果,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孔虫模型作品的著作权由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享有,原告郑守仪享有署名权。经过比对,10座有孔虫雕塑中有9座与原告的有孔虫模型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法院认定被告刘俊谦未经原告许可、根据原告作品设计的有孔虫雕塑侵犯了原告对其相关有孔虫模型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构成侵权。
 
据此,青岛市中级法院判令刘俊谦赔偿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万元,并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同时判决被告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向原告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支付作品使用费5万元,清除9座侵权雕塑上的相关介绍,被告万利达公司、烟台市环境艺术管理办公室在《烟台日报》或《烟台晚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刘俊谦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孔虫雕塑的加工没有脱离有孔虫模型的“基本构成”,由原作品派生而来,构成对模型作品的演绎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关于改编作品的规定,被告刘俊谦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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